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信訪工作和 歐沒畽 莨 矣泄胤 傘 媯 岷媳臼 導剩 貧 咎趵 /span>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和信訪人的信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網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形式進行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包括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訴訪分離、分類處理,依法、及時、公開、公正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就地化解可能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健全信訪工作屬地責任、主體責任和領導責任體系,完善信訪工作績效考核。
第六條 省、州(市)、縣(市、區)應當建立信訪工作協調機制,發揮綜合協調、組織推動、督導落實等作用,研究處理信訪突出問題。
第二章 信訪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信 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 ;? 魏巫櫓 透鋈瞬壞黴繕妗 枘有歐萌艘婪 械男歐沒畽 壞梅欠ㄏ拗菩歐萌說娜松磣雜桑 壞悶縭印 蚧 報復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提出信訪事項;
(二)要求國家機關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三)委托代理人進行信訪;
(四)對調查處理信訪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對與本人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回避申請;
(六)查詢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情況;
(七)要求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逐級走訪;
(二)客觀真實提出信訪事項,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健全信訪工作機構,配備與信訪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為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 /span>
第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登記、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指導、督查信訪工作;
(三)督促檢查、協調信訪事項的處理;
(四)調查研究信訪情況,總結信訪工作經驗;
(五)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訪,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二)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 猛涎櫻 /p>
(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按照規定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損毀;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並獲得必要的安全保障,任何單位 透鋈瞬壞米璋 /span>
第四章 信訪渠道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網址,信訪接待時間、地點和電話,信訪事項進展和結果的查詢方式等事項。
國家機關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政務網站上公布信訪工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信訪事項的受理範圍和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處理重要來信和網絡投訴,接待重要來訪,定期听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國家機關負責人可以采取專題接訪、重點約訪、視頻接訪、帶案下訪等方式,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網絡信訪、視頻接訪平台建設,實行網上信訪,運用網絡辦理信訪業務,促進信訪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需要設立聯合接訪場所,組織有關工作部門聯合接訪,集中解決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事項。
第五章 信訪事項提出
第十八條 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提出,並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由,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信訪人采用電話等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有關機關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由。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公布的接待時間,根據信訪事項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十九條 5人以上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並進行信訪事項登記。代表應當如實向其所代表的信訪人轉達國家機關的處理或者答復意見,代表的信訪行為對其所代表的信訪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信訪請求或者進行和解的,必須經被代表的信訪人同意。
第二十條 信訪人可以書面委托1至2人作為信訪代理人。信訪代理人代理信訪事項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材料,並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代理權。
第六章 信訪事項受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對屬于職權範圍和管轄層級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受理。
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在1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書面告知信訪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或者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或者決定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五)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六)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依據職責權限,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意見;
(二)對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以及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的建議、意見;
(三)對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四)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六)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機關任命、派出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七)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
(八)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建議、意見或者申訴;
(二)對本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職務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的請求,依法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依照訴訟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
依法應當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對下列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級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和管轄層級的;
(二)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三)已經依法終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的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提出;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轉送的,按規定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機關的,由所涉及的國家機關協商受理;協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國家機關或者通過信訪工作協調機制決定受理機關。
應當受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分立、合並、撤銷或者職能轉移的,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國家機關受理;沒有繼續行使其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由批準分立、合並或者撤銷的國家機關受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對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並報告上一級國家機關,通報有關主管機關。
第七章 信訪事項辦理與督辦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確定承辦人,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登記存檔。
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听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可以要求信訪人說明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在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信訪事項涉及的有關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國家機關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對當場能夠答復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辦理;對需要調查、取證、協調的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對情況復雜或者取證困難、依據不明確的事項,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國家機關應當在辦理期限內將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三十四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提出听證申請的,國家機關可以舉行信訪听證。听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國家機關舉行听證形成的听證結論,可以作為處理該信訪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國家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國家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機關作出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國家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訪事項依法終結︰
(一)信訪事項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的;
(二)國家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訪復查、復核的;
(三)經信訪復查、復核,復核機關作出最終意見並書面送達信訪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終結的其他情形。
對依法終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但應當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民團體、專業機構和專業工作者參與信訪工作,為信訪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詢服務,協助國家機關處理信訪事項。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國家機關的下列情形,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三)未按照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四)不落實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五)辦理信訪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需要督辦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在督查督辦工作中發現或者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並提出完善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敷衍塞責、推諉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章 信訪秩序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確保信訪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與有關國家機關建立處置違法行為溝通協調機制,並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建立信訪秩序協調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的信訪秩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國家機關維護信訪秩序。
第四十三條 信訪工作人員發現走訪人員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殺、自殘等極端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和處置,必要時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衛生部門、醫療機構等及時到場采取應急措施。
對棄留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相關單位將其接回;身份不明的,應當通知事發地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及時依法處理。
信訪工作機構對走訪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疑似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信訪人及有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 壞檬凳┤鋁行形 /span>
(一)采用走訪形式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
(二)滯留或者強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
(三)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五)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尋釁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
(六)以攔截車輛、堵塞交通通道、攀爬物體、裸露身體、播放音頻視頻等方式表達信訪訴求;
(七)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凶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八)以網絡、電話、短信、書信等形式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騷擾、誹謗,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 一 毓?魅嗽閉 I 睿 /p>
(九)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十一)其他以信訪為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因下列行為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國家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決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
(三)對屬于其法定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拖延,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並向信訪人反饋辦理結果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拒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二)丟失、隱匿、偽造、篡改、損毀信訪工作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威脅、壓制、打擊報復,或者非法限制信訪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仍未改正的,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公民信訪條例》同時廢止。